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替代标准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1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 SL 19—2008 | SL 19—2001 | 2008.11.10 | 2009.02.10 |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前 言
根据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关于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意见的函》(财经财务函[2007]26号),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号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1)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4章33条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编制期限、编制依据、编制条件、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条件;
——增设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调整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内容;
——调整报表格式;
——细化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历次版本为:
——SL 19—90
——SL 19—2001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财务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财务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淮河会计学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念彪高 军 潘祖华 马 茵 李家祥 张李平 周维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高 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 阳
目 次
1总则
2编制要求
3编制内容
4编制方法
附录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
附录B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附录C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成果,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利用外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
1.0.4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5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1.0.6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1.0.7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1.0.8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项目合同(协议)。
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1.0.9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1.0.1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编制要求
2.0.1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应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应为1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0.2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2.0.3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0.4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型、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
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2.0.5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时,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项目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2.0.6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应控制在5%以内。
3编制内容
3.0.1竣工财务决算反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3.0.2竣工财务决算由下列4部分组成:
1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
2竣工工程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3.0.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反映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3概(预)算执行情况。
4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
5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6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情况。
7预备费动用情况。
8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
9财务管理情况。
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1报表说明。
3.0.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下列8张表格:
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
3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反映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4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的明细情况。
5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反映竣工项目成本构成情况。
6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
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
3.0.5大中型、小型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分别编制报表:
1大中型项目应编制3.0.4条规定的全部表格。
2小型项目应编制“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
3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增设有关反映重要事项的辅助报表。
3.0.6竣工财务决算封面格式、报表格式和报表编制说明分别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4编制方法
4.0.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宜遵循下列程序:
1收集整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项目资料。
2竣工财务清理。
3概(预)算与核算口径的对应分析。
4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期。
5计列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6分摊待摊投资。
7分摊建设成本。
8填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9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0.2竣工财务清理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清理合同(协议)。
2清理债权债务。
3清理竣工结余资金。
4清理应移交的资产。
4.0.3概(预)算与核算的口径差异,应依据项目概(预)算口径,通过辅助核算调整会计核算指标,并应按概(预)算口径形成对应关系。
4.0.4与项目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入账。
4.0.5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
已签定合同(协议)的,应按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测算;尚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
4.0.6待摊投资应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其中,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投资,应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应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
4.0.7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应为以下几项内容:
1房屋、建筑物。
2水、电专用设备。
3需要安装的通用设备。
4其他分摊对象。
4.0.8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待摊投资。
1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可按式(4.0.8-1)和式(4.0.8-2)计算:
Df=dxs×Fs (4.0.8-1)
Fs=Ds/DXs×100% (4.0.8-2)
式中Df——某资产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dxs——某资产应负担待摊投资部分的实际价值;
Fs——实际分配率;
Ds——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待摊投资合计(扣除可直接计入的待摊投资);
DXs——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费用的合计。
2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可按式(4.0.8-3)和式(4.0.8-4)计算:
Df=dxs×Fy (4.0.8-3)
Fy=Dy/DXy×100% (4.0.8-4)
式中Fy——预定分配率;
Dy——概算中各项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扣除可直接计入的待摊投资);
DXy——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投资的合计。
4.0.9交付使用资产应以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作为计算和交付对象。
独立使用价值的确定依据应是具有较完整的使用功能,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独立地发挥作用。
4.0.10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分摊建设成本的方法:
1按各功能占用水量的比例分摊。
2按各功能占用库容的比例分摊。
3按各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4.0.11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应做好下列工作;
1审核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2确定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划分的口径和级次。
3统一基准日期并调整相关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4具体指标的分析汇总。
附录C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C 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
C 1.1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
C 1.2“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
C 1.3“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填写。建设地址应包括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和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名;所在河流应包括干流 或支流名称。
C 1.4“建设性质”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性质,即项目建设属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填写。
C 1.5“概算批准文件”应按审批机关的全称、批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复日期填写。若概(预)算有调整的,应按最后一次审批机关的全称、批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具体说明原概算的修正情况及有关内容。
C 1.6“项目主要特征”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填列反映项目特征的主要指标。
C 1.7“项目效益”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及项目实际能力,填列反映项目效益的主要指标。
C 1.8“质量总体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填写。
C 1.9“项目投资”应反映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实际投资。
1“投资来源”应按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明细填写。概算数和实际数应分别按最终批复的概算数额和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填列。
2“实际投资”应按项目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总额填列,实际投资的明细项目应按历年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汇总填列。
C 1.10“建设成本”,效益单一的建设项目不填列本指标。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效益的项目,应将总成本在各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如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并应确定相应的单位成本。
C 1.11“开工日期”应按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
C 1.12“竣工日期”应按竣工验收日期填写。
C 1.13“主要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含未完工程部分)的统计结果填写。
C 1.14“主要材料消耗”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含库存量)的统计结果填写。
C 1.15“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按具体实施情况填写。
C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C 2.1“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不含在建工程)、“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等应反映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表中其余各项目应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C 2.2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C 2.3补充资料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2“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反映竣工时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3“基建结余资金”应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按式(C.2.3)计算:
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C.2.3)
C 3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C 3.1“项目”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填列;大型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中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
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并应反映预备费的具体使用项目。
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
C 3.2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项目概(预)算的内容填列;实际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C 3.3经批准纳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应与该单项、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的已完成投资应合并反映。
C 3.4“投资合计”应为工程总投资。
C 3.5“实际较概算增减”的“增减额”、“增减率”,增加时应用正数反映,减少时应用负数反映。
C 4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
C 4.1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在本表中分别反映。
C 4.2“项目”的“未完工程”应按单项或单位工程填列。
C 4.3“项目”的“预留费用”应按费用的明细项目填列。
C 4.4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应填列完整,预留费用的“工程量”不填列。
C 4.5“价值”栏内的“概算”、“已完”、“未完”等应填列完整。
C 5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C 5.1“项目”应按资产类别汇总分析填列。
C 5.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应根据各项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C 5.3“待摊投资”应反映待摊投资计入资产价值的过程,分直接计入和间接计入。”
C 5.4“建设成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相加的数额填列。
C 6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
C 6.1应按“接收单位”分别填列。
C 6.2“建筑物”、“房屋”、“设备”应逐项填列。“其他”可根据资产金额大小逐项或分类填列。
C 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C 7.1“年度”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 7.2“项目”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 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C 8.1“年度”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 8.2“项目”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 9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主要钩稽关系
C 9.1竣财1表“投资来源”的“概算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3表“投资合计”行的“概(预)算价值”的“合计”。
C 9.2竣财1表“实际投资”应和竣财2表“资金占用”中的“基本建设支出”、竣财3表“投资合计”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 9.3竣财1表“建设成本”中“总成本”的“合计”数应和竣财3表“建设成本”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5表“建设成本”栏的“合计”数、竣财6表各接收单位“资产金额”栏“合计”的汇总数保持一致。
C 9.4竣财5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器具、工具”“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C 9.5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竣财3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7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 9.6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转出投资”、竣财3表“转出投资”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8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标准用词说明 | ||
标准用词 |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严格程度 |
应 |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 要 求 |
不应 |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 |
宜 | 推荐、建议 | 推 荐 |
不宜 | 不推荐、不建议 | |
可 | 允许、许可、准许 | 允 许 |
不必 | 不需要、不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规程
SL 19—2008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总则
2编制要求
3编制内容
4编制方法
1总 则
1.0.2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无论项目类型,在项目竣工时,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0.3确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并要求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承担配合的义务。
原规程中“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撤销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继续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责任。
1.0.4本条为竣工财务决算的质量要求。与原规程相比,具体落实到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更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
1.0.5本标准增加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的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要求,在竣工决算审计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有利于促进项目法人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质量。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重点为:概(预)算执行、资金到位与使用、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安排等。
1.0.8财务管理不仅包括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也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基础资料。因此删去原规程1.0.8条的第7款。
项目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规程不再单列。
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依据所指的设计文件主要是初步设计。
1.0.9本规程新增内容。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等规定,确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必备条件。项目法人应积极创造条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需要。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是否报批、预备费动用手续是否完备等。
2编制要求
2.0.1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期限。与原规程相比,期限没有变化,在界定期限的起点时,增设了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的要求。期限起点更加清晰,也便于实际操作。
对不能按期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单位由原规程的“主管单位”变更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利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统筹安排项目的竣工验收事宜。
2.0.2本条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执行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更多地体现了工程类项目的特点。鉴于工程类项目与非工程类项目的差异较大,规定非工程类项目可适当简化。
非工程类项目如何简化,本标准未作明确要求,可通过其他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予以明确。
2.0.3本条要求项目法人落实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人员。
竣工财务决算的综合性决定了编制工作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并按职责进行合理分工。
2.0.4大中型、小型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内容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规定,按项目规模的大小分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尚不统一,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项目的规模更为合理。对设计文件未明确规模的项目,依据投资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标准进行划分。
2.0.5本条规定了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的划分和编制要求。
确定建设项目是否按单项工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标准是各单项工程是否有经批准的独立概算。
为满足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需要,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若某个单项工程的规模为小型,在编制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编制内容和要求应执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标准,以保证竣工财务总决算能按同一口径进行汇编。
3编制内容
3.0.1规定了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费用区间和费用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规定,水利工程的费用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部分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2)移民和环境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水库移民征地补偿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其他税费。
2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工程措施费(含设备费)、植物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3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费和植物工程费、仪器设备及安装费、非工程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3.0.3本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编写的内容,与原规程相比,增加了与财务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如预备费动用情况、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等。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主要作用是总结建设成果、分析和说明报表数据。基本要求如下列所示:
(1)内容全面:规定的11款主要内容应逐款予以说明。
(2)突出重点:重点反映需说明事项的主要经过与结果。
(3)真实可靠:以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与报表之间相互矛盾。
3.0.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8张表格组成,与原规程报表的差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调整了“概况表”的部分实物量指标。
(2)原规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和“年度财务决算表”的指标重复较多,因此删除“年度财务决算表”。
(3)调整了报表的排列顺序 。
(4)按现行政策调整了部分指标。
4编制方法
4.0.1新增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以指导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过程。
程序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实践经验的总结,遵循必要的程序,能有效减少编制过程中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编制质量。鉴于建设项目的差异和自身特点,具体实施时,程序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调整。
4.0.2本条规定竣工财务清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协议):清理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是价款结算和成本核算。
2债权债务:清理经济往来,办理应收(预付)款项的回收、结算以及应付款项的清偿。除质量保证金等按规定扣留和预留的款项外,其他债权债务应全部结清。
3竣工结余资金:通过变价处理,将实物形态的竣工结余资金,如库存设备、材料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的竣工结余资金。
4应移交的资产:通过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掌握应移交的资产的相关信息,为“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和资产移交创造条件。
4.0.3本条要求项目法人要做好概(预)算与核算口径差异的调整工作。
由于概(预)算与核算的目的不同、体系不同,口径上的差异不可避免。
通过调整,使项目概(预)算和实际支出能够进行同口径比较,以准确反映概(预)算执行情况,也为具体编制“投资分析表”奠定基础。
4.0.4编制时点的变化,竣工财务决算的结果也将随之改变。为避免决算数据的反复调整,必须确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准日。
基准日确定后,与项目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须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期前入账,以保证决算的完整。
关联的会计业务具体包括竣工财务清理、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计列、待摊投资分摊等。
4.0.6~4.0.8规定了待摊投资的分摊原则、分摊对象和分摊方法。
从方法的适用角度,预定分配率多适用于单项工程分批交付的建设项目,实际分配率多适用于竣工后一次交付的建设项目。
4.0.9本条规定了交付使用资产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应如何反映目前普遍存在资产在决算反映不够细化的问题,不利于运行管理单位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以独立使用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付对象的基本依据。应注意下列两点内容:
(1)不宜分割的资产,其主体与配套和辅助设施共同作为交付对象。如需要安装的设备,其资产价值既包括设备本身的价值,也包括设备的基础工程支出、安装费、辅助设施和分摊的待摊投资。
(2)凡是单座建筑物、单栋房屋、单台设备、单项工具均应作为资产交付对象。
4.0.10对具有多种效益、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如水库、水电站等枢纽工程,规程规定应在各项效益之间分摊建设成本。
按建设成本与工程效益的关系,划分专用成本、共用成本和间接成本;选择一定的方法分别分摊共用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而确定各效益的建设成本。
通过建设成本分摊,为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基础数据,以利于供水、供电等价格核定和资产分类定性等。
4.0.11本条规定了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程序和内容。